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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党群之窗 > 纪检监察

清风守纪110

2018-03-20 00:00:00

1. 廉政语录

一念之欲不能制,而祸流于滔天。——明·薛宣《读书录》

2. 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透视监察法草案

焦点之三: 如何实现监督全覆盖——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覆盖的公职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说明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